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
 

 

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,根据国家关于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中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.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,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,做好安全保卫工作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。

2.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

3.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,所在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,填好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》,报设备科存档,并及时进行处理,对重大事故,应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审查、立案处理。

4.所有仪器设备不经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或拆改。凡因私自拆卸致使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者,应予赔偿。

5.凡有故障的仪器设备,应由精通该项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修,若因不懂而私自拆修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应予赔偿。

6.赔偿核价办法:凡需赔偿时,应按主管部门根据该仪器设备的购置年限,新旧程度划出的等级执行,全新者,照价赔偿,九成新者赔偿90% ,八成新者,赔偿80%,其它依次类推;特殊情况者,应加倍赔偿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7.赔偿处理权限:凡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,由实验室主任审批;设备单价超过1000元以上,报学校设备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审批。

8.赔偿费由赔偿者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催缴,及时偿还,每学期清理一次,不得拖延,对无故拖欠或拒缴者,学校有权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,强制执行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。

9.所有处理结果和报告单,必须报设备科存档备查,对隐瞒事故真相,拖延不报者,将严肃处理。